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建房屋未確定所有人前納稅義務人認定釋疑
要旨
新建房屋未確定所有人前納稅義務人認定釋疑
函釋全文
查依照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本案×縣××鎮都市區域外之新建房屋,房屋起造人如有依照上揭法條規定向該處辦理申報者,自應以該起造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若其未依上開規定辦理申報,且一時無法確定房屋所有人前,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暫以管理人、現住人或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俟確實查得房屋實際所有人後,再辦理更正。(台灣省財政廳58.7.14.財稅三字第六八四七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