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強制管理人應就其管理收益中負責扣繳稅捐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強制管理人應就其管理收益中負責扣繳稅捐

函釋全文

××製麻廠股份有限公司及×××等房地,既經法院裁定由××商業銀行為強制管理人,其在管理期間所發生之稅捐(房屋稅及地價稅),係屬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條規定「其他必需之支出」,依法應由管理人××商業銀行就其管理收益中負責扣繳。(台灣省財政廳62.8.28.財稅三字第○七四二二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強制管理人應就其管理收益中負責扣繳稅捐由台灣發布,要旨:強制管理人應就其管理收益中負責扣繳稅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