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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強制管理人應就其管理收益中負責扣繳稅捐
要旨
強制管理人應就其管理收益中負責扣繳稅捐
函釋全文
××製麻廠股份有限公司及×××等房地,既經法院裁定由××商業銀行為強制管理人,其在管理期間所發生之稅捐(房屋稅及地價稅),係屬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條規定「其他必需之支出」,依法應由管理人××商業銀行就其管理收益中負責扣繳。(台灣省財政廳62.8.28.財稅三字第○七四二二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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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