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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所有人死亡以其合法繼承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要旨
房屋所有人死亡以其合法繼承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關於納稅義務人死亡後遺有房屋,由×××單獨一人申報,經××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現會同另一繼承人(被繼承人之配偶)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乙案,查××國稅局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所列之繼承人,僅為課徵遺產稅計算扣除額之依據,其合法之繼承人應依民法繼承編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為準。本案房屋如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應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之合法繼承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台北市稅捐處73.6.20.北市稽財丙字第五五八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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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