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分共有准按持分比率分單課徵
要旨
持分共有准按持分比率分單課徵
函釋全文
數人持分共有之一棟或一層房屋,為方便共有人繳納房屋稅及免除送單催徵之困難,在不影響稅收範圍內,准予按所有權人持分比率分別發單課徵。惟共有房屋分單時,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保留持分共有方式,即稅籍不能分開設立。(台灣省財政廳72.3.25.財稅三字第○○○八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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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分共有准按持分比率分單課徵
數人持分共有之一棟或一層房屋,為方便共有人繳納房屋稅及免除送單催徵之困難,在不影響稅收範圍內,准予按所有權人持分比率分別發單課徵。惟共有房屋分單時,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保留持分共有方式,即稅籍不能分開設立。(台灣省財政廳72.3.25.財稅三字第○○○八四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