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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館辦事處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要旨
報館辦事處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查報館辦事處,既係代理報館銷售報紙,收取佣金,則其與發行報紙之報社僅屬承銷關係,從中獲取利潤,是與書商無異,難謂非營業行為,其房捐(編者註:目前係課徵房屋稅)未便按住家用捐率課徵。(台灣省政府41.11.10.府財一字第九二四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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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館辦事處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查報館辦事處,既係代理報館銷售報紙,收取佣金,則其與發行報紙之報社僅屬承銷關係,從中獲取利潤,是與書商無異,難謂非營業行為,其房捐(編者註:目前係課徵房屋稅)未便按住家用捐率課徵。(台灣省政府41.11.10.府財一字第九二四九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