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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館辦事處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報館辦事處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查報館辦事處,既係代理報館銷售報紙,收取佣金,則其與發行報紙之報社僅屬承銷關係,從中獲取利潤,是與書商無異,難謂非營業行為,其房捐(編者註:目前係課徵房屋稅)未便按住家用捐率課徵。(台灣省政府41.11.10.府財一字第九二四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報館辦事處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由台灣發布,要旨:報館辦事處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