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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建廠房尚未使用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稅

發文機關 台北

要旨

新建廠房尚未使用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稅

函釋全文

新建廠房在機器未裝妥或試車中無法開始生產製造使用,但其安裝機器及試車均屬生產營業之過程,仍應按營業用課徵房屋稅。(台北市稅捐處64.6.9.北市稽貳丙字第二三七一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新建廠房尚未使用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稅由台北發布,要旨:新建廠房尚未使用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