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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保存登記之舊屋申請設籍之規定
要旨
未辦保存登記之舊屋申請設籍之規定
函釋全文
本案由財政局邀請本府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未辦妥保存登記之舊有房屋申請設立稅籍,應准免檢附保證書、水電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戶口謄本。惟應由房屋所有權人出具切結書,敘明該房屋權利來源,如有不實或發生糾紛時,願負法律責任,及如遭受取締依法拆除時,絕不以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利等。」以符合便民要求。(台北市政府66.9.19.府財二字第四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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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