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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計房屋現值以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
要旨
核計房屋現值以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
函釋全文
依財政部81.8.28.台財稅第八一一六七六一三六號函頒「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稽徵機關適用「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總層數及面積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依上開規定房屋總層數之認定,自應依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至可否因當初以十九層申請執照,實際部分只興建十二層及十八層,而採用以?9.C層樓房標準單價核計房屋現值,請逕洽建管單位同意修改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後,再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台灣省稅務局83.6.27.稅二字第八三三三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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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