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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計房屋現值以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核計房屋現值以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

函釋全文

依財政部81.8.28.台財稅第八一一六七六一三六號函頒「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稽徵機關適用「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總層數及面積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依上開規定房屋總層數之認定,自應依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至可否因當初以十九層申請執照,實際部分只興建十二層及十八層,而採用以?9.C層樓房標準單價核計房屋現值,請逕洽建管單位同意修改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後,再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台灣省稅務局83.6.27.稅二字第八三三三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計房屋現值以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由台灣發布,要旨:核計房屋現值以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