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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區眷區及軍事機關之闡釋

要旨

營區眷區及軍事機關之闡釋

函釋全文

奉行政院55.3.23.台五十五內字第二○二五號令國防部副本:「營區」:為軍事機關或部隊或學校駐在地區範圍之劃分,負有該地區及其範圍內之行政管理運用指揮警衛及維護之責任。「眷區」:為國軍官兵配偶或直系血親由政府配予居住之眷舍,且集處在一地區內,並設有眷舍業務處理之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管理該眷舍所轄之區域。「軍事機關」:國防軍事系統內有單獨之預算編制組織並得對外行文以獨立行使其職權之機關。(台灣省政府55.4.8.府建四字第二四五三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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