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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稅
要旨
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政府配供貧民(低收入戶)居住之房屋,僅酌收維護費,作為房屋維修之用,非屬房租收益性質,應准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台北市稅捐處75.12.29.北市稽財丙字第一二三五六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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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稅
政府配供貧民(低收入戶)居住之房屋,僅酌收維護費,作為房屋維修之用,非屬房租收益性質,應准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台北市稅捐處75.12.29.北市稽財丙字第一二三五六六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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