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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眷在眷舍前後增建房屋視同營產者免稅
要旨
軍眷在眷舍前後增建房屋視同營產者免稅
函釋全文
准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五十九年三月五日欣眷部字第二四一九號函:「查國軍眷舍,均屬營產,再軍眷在眷舍前後增建房屋,依照軍方規定,視同營產,以上二項,遵照院令,均予免稅。至軍眷私有土地興建房屋,請按政府現行法令,予以課稅」。(台灣省財政廳59.3.19.財稅三字第四五三三四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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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