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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供應服務中心使用之辦公房屋免稅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供應服務中心使用之辦公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既因業務擴大,改變組織,該處供應服務中心,屬於純處理一般行政業務所使用之辦公房屋,准予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台灣省稅務局64.6.16.稅三字第二八八一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供應服務中心使用之辦公房屋免稅由台灣發布,要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供應服務中心使用之辦公房屋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