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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有房地委由修女會辦理社會福利措施使用期間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市有房地委由修女會辦理社會福利措施使用期間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貴府社會局以其管有之市有房地,提供該局委託之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附設××修女會辦理台北市婦女保護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使用,其委託經營期間,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81.12.23.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八六八○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市有房地委由修女會辦理社會福利措施使用期間免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市有房地委由修女會辦理社會福利措施使用期間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