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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郵局購屋供本身業務使用者免稅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郵局購屋供本身業務使用者免稅

函釋全文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其免徵係以供本身業務使用為要件。本案××郵局所購置之房屋據該局來函說明二指述......該屋於本(八十四)年二月廿七日購置後因原設計內部格局不合郵局辦公之用,必須改裝整修始能遷入使用。其間經設計、繪圖、工程估價、發包等繁雜程序,於本(八十四)年四月廿一日辦理第二次公開招標始完成發包事宜,本工程工作七十天,俟完工驗收合格後,即可遷入營業......。」一節,如經查明屬實,應准依上開條例規定辦理。(台灣省稅務局84.5.17.稅二字第八四二九一七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郵局購屋供本身業務使用者免稅由台灣發布,要旨:郵局購屋供本身業務使用者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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