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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保局供業務用房屋免稅供出租用則否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勞保局供業務用房屋免稅供出租用則否

函釋全文

貴局(編者註: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係台灣省政府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設立,其供業務使用之房屋,可認屬政府機關辦公使用,應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本案由勞保基金投資購置房屋既係出租並有收益,核非供辦理本身業務使用,應無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台灣省稅務局79.6.19.稅三字第三四九五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保局供業務用房屋免稅供出租用則否由台灣發布,要旨:勞保局供業務用房屋免稅供出租用則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