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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所有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之發電機房及宿舍准予免稅
要旨
經濟部所有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之發電機房及宿舍准予免稅
函釋全文
××石化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新建發電機房及單身宿舍等產權既為經濟部所有,並經本局函准建設廳68.5.1.六八建一字第一一七四三一號函略以:「該污水處理廠財務收支係由經濟部編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其污水處理費乃為維護處理系統營運所需,係屬規費性質並非營業收益。」核與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無不合,准予免徵其房屋稅。(台灣省稅務局68.5.9.稅三字第三三六○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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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