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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處國宅管理站使用房屋免稅
要旨
國宅處國宅管理站使用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設於本市××號一樓××國宅管理站使用之房屋,既經查明產權屬該處所有,為永久性管理站辦公使用,其工作人員亦係由該處依規定僱用,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說明:二.另台北市政府設於本市××商場第五棟三樓×××號××商場管理小組,其辦公使用之房屋,應併請比照免徵房屋稅。(台北市財政局73.9.27.財二字第二五六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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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