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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村里辦公室免稅但鄰長辦事處不得免稅
要旨
村里辦公室免稅但鄰長辦事處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各縣市鄰長辦事處,比照村里辦公處免徵房屋稅一案,依現行稅法規定,不能同意。說明:二.依照台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鎮縣轄之村里,設村里辦公處,置村里長一人,......辦理村里公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則村里辦公處,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免徵房屋稅。如未設置村里辦公處而無償借用私有房屋作為村里辦公處者,則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之規定免徵房屋稅。至於所稱鄰長辦事處,依照上開組織規程準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村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受村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鄰事務。」並無設置鄰長辦事處之規定。(台灣省政府75.6.6.府財稅三字第三八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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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