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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房屋供民聯公司使用無免稅之適用
要旨
公有房屋供民聯公司使用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所有××號五區肉品批發市場一樓房屋,既係提供民聯公司代宰屠體卸貨轉運配銷用之冷藏庫使用,雖未收取租金及水電費用,核與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稱「政府機關辦公房屋」有別,應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可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七條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台北市財政局77.5.20.財二字第一三三四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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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