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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房屋供民聯公司使用無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台北

要旨

公有房屋供民聯公司使用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所有××號五區肉品批發市場一樓房屋,既係提供民聯公司代宰屠體卸貨轉運配銷用之冷藏庫使用,雖未收取租金及水電費用,核與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稱「政府機關辦公房屋」有別,應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可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七條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台北市財政局77.5.20.財二字第一三三四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有房屋供民聯公司使用無免稅之適用由台北發布,要旨:公有房屋供民聯公司使用無免稅之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