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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林務局所屬林區管理處所有森林遊樂區供遊客住宿房屋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林務局所屬林區管理處所有森林遊樂區供遊客住宿房屋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林務局自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改制為公務機關,其所屬林區管理處及工作站之公有房屋,應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前經本局78.10.18.七八稅二字第五九八○六號函規定在案。本案屏東林區管理處六龜工作站所有××森林遊樂區供遊客住宿之房屋既有收費非屬上開免稅範圍,未便免徵房屋稅。(台灣省稅務局79.6.28.稅三字第三六七○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林務局所屬林區管理處所有森林遊樂區供遊客住宿房屋不得免稅由台灣發布,要旨:林務局所屬林區管理處所有森林遊樂區供遊客住宿房屋不得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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