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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房無償供村里辦公處及警察分駐所作辦公使用者免稅

要旨

民房無償供村里辦公處及警察分駐所作辦公使用者免稅

函釋全文

本案民房無償借供村里辦公處及警察分駐所作辦公使用之房屋,如經查明確係專供其辦公使用,其實際使用部分並有明顯界限可資劃分者,在無償借供使用時間,應准免徵房捐(編者註:目前係課徵房屋稅)。(台灣省政府51.1.19.府財六字第一九一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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