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立護專附屬醫院實習所免徵房屋稅
要旨
私立護專附屬醫院實習所免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財團法人私立××護理助產專科學校原有校舍房屋供附屬醫院及學生實習所,如為該校學生實習所必須,其收入全部用於本事業者,其自用房屋,准予依照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台灣省財政廳60.12.3.財稅三字第一二五○四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