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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屬慈善救濟事業之財團法人醫院不得免稅
要旨
非屬慈善救濟事業之財團法人醫院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按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紀念醫院既經貴處查明雖係財團法人,但非慈善救濟事業,其所有房屋自未便適用上揭法條規定免徵房屋稅。(台灣省稅務局68.5.14.稅三字第三四四七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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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