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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漁會之漁業技術推廣中心房屋無供營業使用者免稅
要旨
漁會之漁業技術推廣中心房屋無供營業使用者免稅
函釋全文
貴轄××區漁會興建「漁業技術推廣兼漁民活動中心」使用之房屋,如確為增加漁民知識技能改進漁業發展與配合漁民組訓之需,並無供營業使用者,應准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台灣省財政廳68.9.5.財稅三字第○八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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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