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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會房屋租與公營機構使用不合免稅要件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農會房屋租與公營機構使用不合免稅要件

函釋全文

一.公益社團所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係於該社團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為限。農會雖屬公益社團,但其所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仍應以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為準。至租予公營機構作為辦公使用之房屋,核與上揭法條規定免稅要件不合,自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三.農會供銷部房屋,據查均供銷電器及日用品,核非供辦公使用或儲存公糧之房屋,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台灣省財政廳67.4.10.財稅二字第○三六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會房屋租與公營機構使用不合免稅要件由台灣發布,要旨:農會房屋租與公營機構使用不合免稅要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