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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會房屋租與公營機構使用不合免稅要件
要旨
農會房屋租與公營機構使用不合免稅要件
函釋全文
一.公益社團所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係於該社團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為限。農會雖屬公益社團,但其所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仍應以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為準。至租予公營機構作為辦公使用之房屋,核與上揭法條規定免稅要件不合,自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三.農會供銷部房屋,據查均供銷電器及日用品,核非供辦公使用或儲存公糧之房屋,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台灣省財政廳67.4.10.財稅二字第○三六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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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