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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營碾米工廠儲存公糧倉庫徵免房屋稅釋疑
要旨
民營碾米工廠儲存公糧倉庫徵免房屋稅釋疑
函釋全文
民營碾米工廠接受糧食局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如係無償提供使用,按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時,應檢同糧食局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再為核辦。否則,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民營碾米工廠如有收受糧食局給付之基本補助費或保管手續費等,自非無償提供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該碾米廠確係合法登記之工廠,並領有建設廳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其房屋稅應准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台灣省財政廳68.7.27.財稅三字第○七二七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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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