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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用合作社房屋不合免稅規定
要旨
信用合作社房屋不合免稅規定
函釋全文
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應以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公益社團自有房屋供作辦公使用者為準;如其房屋用為營業或供收益使用或社團為謀社員經濟上之利益,而將所得利益分配於社員者,均不在此限。故信用合作社之房屋稅與上項釋示不符,自不合免徵規定。(台北市稅捐處64北市稽二丙字第一一二四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