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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償供青少年活動場所使用之房屋免稅
要旨
無償供青少年活動場所使用之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君等二人所有二棟房屋既經查明無償供該村青少年活動場所使用及供該村開會及運動比賽場所,並係由該村辦公處管理屬實,依首揭條款規定,准予免徵房屋稅。(財政部72.2.10.台財稅第三○九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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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