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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業同業公會職員宿舍非屬免稅範圍

要旨

商業同業公會職員宿舍非屬免稅範圍

函釋全文

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市五金商業同業公會所有之房屋,除供作辦公室、值日室及會議室使用部分,應依照上開規定准予免徵房屋稅外,關於供作職員宿舍部分,核非屬免稅範圍,所請准予免徵房屋稅一節,應予不准。(台灣省財政廳61.8.14.財稅三字第八八三四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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