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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鄉會房屋空置未供辦公使用不予免稅

發文機關 台北

要旨

同鄉會房屋空置未供辦公使用不予免稅

函釋全文

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同鄉會所有房屋,仍空置未供辦公使用,核與規定不合,自不予免徵。(台北市財政局62.1.25.財明二字第二九五五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同鄉會房屋空置未供辦公使用不予免稅由台北發布,要旨:同鄉會房屋空置未供辦公使用不予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