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鄉會房屋空置未供辦公使用不予免稅
要旨
同鄉會房屋空置未供辦公使用不予免稅
函釋全文
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同鄉會所有房屋,仍空置未供辦公使用,核與規定不合,自不予免徵。(台北市財政局62.1.25.財明二字第二九五五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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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鄉會房屋空置未供辦公使用不予免稅
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同鄉會所有房屋,仍空置未供辦公使用,核與規定不合,自不予免徵。(台北市財政局62.1.25.財明二字第二九五五三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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