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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規定
要旨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遺產稅資料主動釐正房屋稅籍後,各繼承人始檢附拋棄書及分割協議書申請更正稅籍者,有關契稅之徵免,本部同意照貴廳所擬意見辦理。說明:二.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釐正稅籍及契稅徵免原則:(一)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已檢附拋棄書及分割協議書者,稽徵機關即主動釐正稅籍。如無檢附上開資料,稽徵機關房屋稅主辦單位於接獲遺產稅通報資料時,應即通知納稅義務人檢附上開文件憑以釐正稅籍,經釐正房屋稅籍後納稅人再申請變更名義,則應依法核課契稅。(二)本部73台財稅第六三三四六號函釋前,納稅義務人未檢附拋棄書或分割協議書,而稽徵機關已憑遺產稅申報資料釐正稅籍之案件,嗣後納稅義務人檢附拋棄書或分割協議書要求更正稅籍者,應准予辦理,並免徵契稅,惟以一次為限。(財政部74.2.8.台財稅第一一六九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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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