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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鄉鎮市公所對房屋稅徵收底冊之課稅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鄉鎮市公所對房屋稅徵收底冊之課稅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函釋全文

房屋稅徵收底冊所載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核屬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予保密之財產資料,各鄉、鎮、市公所為辦理送單、催繳、銷號用之徵收底冊,應依上開規定負保密之責任。(台灣省稅務局74.10.24.稅三字第五八三三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鄉鎮市公所對房屋稅徵收底冊之課稅資料應負保密責任由台灣發布,要旨:鄉鎮市公所對房屋稅徵收底冊之課稅資料應負保密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