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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鄉鎮市公所對房屋稅徵收底冊之課稅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要旨
鄉鎮市公所對房屋稅徵收底冊之課稅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函釋全文
房屋稅徵收底冊所載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核屬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予保密之財產資料,各鄉、鎮、市公所為辦理送單、催繳、銷號用之徵收底冊,應依上開規定負保密之責任。(台灣省稅務局74.10.24.稅三字第五八三三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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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鄉鎮市公所對房屋稅徵收底冊之課稅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房屋稅徵收底冊所載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核屬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予保密之財產資料,各鄉、鎮、市公所為辦理送單、催繳、銷號用之徵收底冊,應依上開規定負保密之責任。(台灣省稅務局74.10.24.稅三字第五八三三四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