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而仍屬共有者不課徵契稅
要旨
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而仍屬共有者不課徵契稅
函釋全文
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本案甲、乙等2人申請將其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其房屋仍屬共有,要非上開法條規定之分割行為,應准免徵契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09/15財稅三字第7501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