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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而仍屬共有者不課徵契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9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而仍屬共有者不課徵契稅

函釋全文

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本案甲、乙等2人申請將其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其房屋仍屬共有,要非上開法條規定之分割行為,應准免徵契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09/15財稅三字第7501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而仍屬共有者不課徵契稅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9 年 09 月 15 日發布,要旨: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而仍屬共有者不課徵契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