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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起造人分層區分所有應無需報繳分割契稅
要旨
各起造人分層區分所有應無需報繳分割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建築物使用執照未註明各起造人所屬之層別,嗣經全體起造人訂立協議書,申請建築物總登記為分層區分所有,應無需報繳分割契稅。說明:二、查不動產之分割,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8條規定,固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報繳分割契稅;惟本案建築物使用執照未分別註明各起造人所屬之層別,而由全體起造人訂立協議書,申請分層區分所有登記,依照內政部63年12月14日台內地字第612576號函釋,地政機關可照其協議書辦理建築物總登記,亦即無需先行辦理共有登記再行分割,核與一般共有不動產分割情形不同。(財政部65/03/04台財稅第3136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