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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興建房屋各起造人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時不課徵分割契稅
要旨
共同興建房屋各起造人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時不課徵分割契稅
函釋全文
共同興建連棟式房屋,建築物使用執照未註明各起造人所屬之位置,嗣經全體起造人訂立協議書,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應准比照本部65年3月4日台財稅第31366號函規定,免徵分割契稅。(財政部65/05/14台財稅第3315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