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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興建房屋各起造人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時不課徵分割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共同興建房屋各起造人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時不課徵分割契稅

函釋全文

共同興建連棟式房屋,建築物使用執照未註明各起造人所屬之位置,嗣經全體起造人訂立協議書,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應准比照本部65年3月4日台財稅第31366號函規定,免徵分割契稅。(財政部65/05/14台財稅第3315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共同興建房屋各起造人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時不課徵分割契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05 月 14 日發布,要旨:共同興建房屋各起造人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時不課徵分割契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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