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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共有設立稅籍之房屋於產權登記前申請分層所有不課徵分割契稅
要旨
以共有設立稅籍之房屋於產權登記前申請分層所有不課徵分割契稅
函釋全文
房屋原為甲等3人共同申報房屋稅,經以共有設立房屋稅籍後,在未向地政機關辦妥第1次所有權登記前,復檢送協議書申請分層所有,應照財政部65年3月4日台財稅第31366號函規定免徵分割契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65/07/20北市稽二丙字第325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