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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共有設立稅籍之房屋於產權登記前申請分層所有不課徵分割契稅

發文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發文日期 65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以共有設立稅籍之房屋於產權登記前申請分層所有不課徵分割契稅

函釋全文

房屋原為甲等3人共同申報房屋稅,經以共有設立房屋稅籍後,在未向地政機關辦妥第1次所有權登記前,復檢送協議書申請分層所有,應照財政部65年3月4日台財稅第31366號函規定免徵分割契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65/07/20北市稽二丙字第325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共有設立稅籍之房屋於產權登記前申請分層所有不課徵分割契稅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於民國 65 年 07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