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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數人共有多層或連棟式建築申請區分登記而權利主體不變者不課徵契稅
要旨
數人共有多層或連棟式建築申請區分登記而權利主體不變者不課徵契稅
函釋全文
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8條所訂不動產之分割,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分割契稅,係指數人共有不動產之分割而消滅原共有關係而言。至單獨所有或數人共有屬於同一所有權之多層或連棟式建築物,申請區分登記,而區分後各層或各棟之權利主體並未變更,仍維持區分前之單獨所有或原共有關係者,應無上揭法條之適用,無需報繳分割契稅。(財政部65/09/02台財稅第359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