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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因占有而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時應報繳契稅
要旨
不動產因占有而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時應報繳契稅
函釋全文
不動產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登記時,占有人應依契稅條例第9條及第16條規定,單獨在規定之契紙內填估價值,檢具憑證,申報繳納契稅。(財政部63/09/04台財稅第3653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