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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時拍定不動產與動產應按比例計算不動產現值核課契稅
要旨
同時拍定不動產與動產應按比例計算不動產現值核課契稅
函釋全文
地方法院拍售甲公司,其公告底價不動產部分房地計○○元,動產部分○○元,合計○○元,開標結果,由甲公司以○○元最高額得標,可按照該院所訂之不動產與動產標售底價,就得標價格與標售底價之差額,算出百分比,分別調整其不動產及動產之現值,並就不動產現值部分,依法核算課徵契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0/05/24財六字第454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