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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菸酒公司取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得以依法領買國有建物申報納稅
要旨
臺灣菸酒公司取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得以依法領買國有建物申報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經管之國有建物作價投資並移轉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其申報移轉價格低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或為零元,有無契稅條例第11條領買公產之適用一案。說明:三、契稅條例第11條及第13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應以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時,如當事人之一方為政府或買賣過程在政府監督之下,移轉價格無虛偽之可能,則依據實質課稅精神,按交易價格課徵契稅已屬合宜,尚無需再依評定標準價格予以調整。準此,凡按規定向政府購買或承受公產,應均可認屬「依法領買」。據上,本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其作價標準採帳面價值作價,縱該房屋因折舊致帳面價值為0,仍得認該公司係「依法領買」國有建物,而有契稅條例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4/06/27台財稅字第094045474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