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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執照申請變更名義如何查課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58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建築執照申請變更名義如何查課之規定

函釋全文

建築執照申請變更名義,應檢具變更名義之詳細理由書(加註工程完成進度),由原起造人及新起造人共同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後,應隨即將核准變更執照副本連同理由書,送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作為查核課稅之依據。(行政院58/07/03台內第545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築執照申請變更名義如何查課之規定由行政院於民國 58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建築執照申請變更名義如何查課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