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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破產財團標買不動產如何申報契價釋疑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60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向破產財團標買不動產如何申報契價釋疑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向破產財團標買不動產,核與契稅條例第11條之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性質不同,應依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按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0/12/31財稅三字第12197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向破產財團標買不動產如何申報契價釋疑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60 年 12 月 31 日發布,要旨:向破產財團標買不動產如何申報契價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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