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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自行標售低於標準價格之房屋仍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要旨
公司自行標售低於標準價格之房屋仍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函釋全文
依照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契稅」。上開條文所謂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應係經由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者為準。本案房屋既係該公司重整計畫規定,經法院指定重整監督人,自行以公開方式辦理標售,應無契稅條例第11、13條規定之適用(編者註:仍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臺北市政府財政局62/04/04財明二字第61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