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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自行標售低於標準價格之房屋仍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發文日期 62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公司自行標售低於標準價格之房屋仍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函釋全文

依照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契稅」。上開條文所謂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應係經由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者為準。本案房屋既係該公司重整計畫規定,經法院指定重整監督人,自行以公開方式辦理標售,應無契稅條例第11、13條規定之適用(編者註:仍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臺北市政府財政局62/04/04財明二字第61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自行標售低於標準價格之房屋仍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於民國 62 年 04 月 04 日發布,要旨:公司自行標售低於標準價格之房屋仍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