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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匿報契稅經查獲者以查得或舉發時之標準價格為準
要旨
匿報契稅經查獲者以查得或舉發時之標準價格為準
函釋全文
不動產移轉匿報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補稅送罰者,其契價之審核,應以查得或舉發當時之標準價格為準。(財政部67/02/03台財稅第308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