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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立約日在增值稅開徵前核課契稅釋疑
要旨
立約日在增值稅開徵前核課契稅釋疑
函釋全文
土地買賣因糾紛涉訟,經法院判決確定,足以認定其立約日期確在土地增值稅開徵之前,應核課契稅之案件,其契價之審查以第1次規定地價為準;但如當事人申報移轉價格超過第1次規定地價者,以移轉價格為準。(財政部77/02/11台財稅第7602517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