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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陽台突出建築物在2公尺以內者免併課契稅
要旨
陽台突出建築物在2公尺以內者免併課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房屋買賣移轉其陽台突出建築物應否課徵契稅一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建築物陽台、屋簷、雨遮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條第3款規定辦理,為財政部73年5月21日台財稅第53697號函釋規定在案,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條第3款對於建築面積之規定,陽台、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1.5公尺(編者註:現已修正為2公尺),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1.5公尺,因此陽台突出建築物在1.5公尺以內部分,既不計入建築面積亦不核計房屋現值,應准免予併計核課契稅。(臺灣省稅務局79/05/09稅三字第272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