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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南科管理局購屋委外供處理園區廢棄物使用者無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南科管理局購屋委外供處理園區廢棄物使用者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本案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編者註:現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中華民國名義,購回房屋,係作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資源再生中心〔編者註:現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臺南園區資源再生中心)〕使用,該資源再生中心為獨立運作單位,專供處理園區事業之廢棄物,並向園區事業收取規費或服務費,其歲入係供指定用途,納入特種基金預算,非屬公務預算,與南科管理局本身業務使用之辦公室確實有別。又該局取得房屋後,係採招商委外經營方式運作,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尚無免徵契稅之適用。(財政部93/01/15台財稅字第09204810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南科管理局購屋委外供處理園區廢棄物使用者無免稅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發布,要旨:南科管理局購屋委外供處理園區廢棄物使用者無免稅之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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