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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謂政府經營係指由政府以政府名義直接經營者而言
要旨
所謂政府經營係指由政府以政府名義直接經營者而言
函釋全文
契稅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所謂「政府經營」,係指由政府以政府名義直接經營者而言,尚不包括由政府投資,再由該具備獨立法人人格之事業經營之情形。(財政部86/01/14台財稅第8618797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