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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謂政府經營係指由政府以政府名義直接經營者而言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所謂政府經營係指由政府以政府名義直接經營者而言

函釋全文

契稅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所謂「政府經營」,係指由政府以政府名義直接經營者而言,尚不包括由政府投資,再由該具備獨立法人人格之事業經營之情形。(財政部86/01/14台財稅第8618797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謂政府經營係指由政府以政府名義直接經營者而言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1 月 14 日發布,要旨:所謂政府經營係指由政府以政府名義直接經營者而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