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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買賣標的尚在建造中之建物由買受人繼續興建者免徵契稅
要旨
買賣標的尚在建造中之建物由買受人繼續興建者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甲、乙主張取得房屋,係承受尚在興建中未完工之建物,繼續興建完成,惟因甲等與原起造人訂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可否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准予免徵契稅一案。說明:二、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造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本案甲、乙取得房屋,甲等與原起造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買賣標的如為尚在興建中未完工之建物,並非完工後之房屋,且由渠等出資委託營造廠繼續興建完成,應有上揭免稅條款之適用。(財政部90/01/19台財稅字第09004507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