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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課契稅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課契稅

函釋全文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依同法第34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契稅,惟係以發行新股取得房屋所有權,核屬買賣性質,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至依同法所為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因非屬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免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91/05/24台財稅字第091045303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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