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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課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課契稅

函釋全文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依同法第34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契稅,惟係以發行新股取得房屋所有權,核屬買賣性質,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至依同法所為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因非屬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免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91/05/24台財稅字第091045303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課契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發布,要旨: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課契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